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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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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0第11号) 《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0第11号)
《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运 行
第四章 服 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人类文明和多彩贵州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与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便捷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设施、设备、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智能化、智慧化建设,支持公共图书馆在建设、管理和服务中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相关信息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和发展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
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升职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地理特征、交通条件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中心馆。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区域总馆。
乡镇(街道)的图书馆(室)和村(社区)的农家(职工)书屋为区域分馆。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者民族文献阅览室。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可以在公园、车站、机场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
车站、机场等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为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提供必要支持。
文章来源:《图书馆建设》 网址: http://www.tsgjszz.cn/zonghexinwen/2020/1030/472.html